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3
字体:
访问量:
来源:办公室
分享到:

各科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食堂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州发改委

                                                                     2020年7月10日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机关日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食堂是非盈利性的后勤服务单位,应当坚持“服务优先、注重品质、安全第一”,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科学、营养、卫生、可口的用餐服务。

第三条 机关食堂服务对象为州发改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州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职工及其家属,机关临时抽调、顶岗试用、跟班学习的工作人员。同时,承担机关一般性接待和机关小型会议用餐任务,不得对外经营。

第四条 机关食堂应当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机关干部职工正常工作日内的三餐供应。机关食堂应主动收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机关食堂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用餐管理

   (一)严格按机关食堂就餐时间进餐。餐厅开放时间: 

早餐:8:30—9:00(春冬),8:00—8:30(夏秋):

午餐:12:00—13:00;

晚餐:17:30—18:30(春冬),18:00-19:00(夏秋)。

特殊情况,用餐时间另行通知。

(二)严格执行用餐标准。机关在册干部职工按早餐2元/人、午(晚)餐5元/人标准刷卡用餐;职工家属按照早餐4元/人、午(晚)餐10元/人标准刷卡用餐,其中,12岁及以下的职工子女,参照机关在册干部职工标准执行。

(三)机关食堂就餐应当依次排队刷卡,文明就餐。就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就餐秩序、严格执行就餐时间规定,维持食堂卫生,爱护食堂公共设备。应当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按量取菜,避免浪费。

(四)就餐人员在就餐过程中禁止高声喧哗,用餐后应当将剩菜剩饭倒入指定地点,自觉打扫餐桌,始终保持良好的就餐环境。

(五)机关食堂每餐均实行自助餐制,不得将餐具及食品带离用餐区。

第六条 餐卡管理

(一)餐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在册工作人员、临时抽调、顶岗试用、跟班学习的工作人员通过餐卡在食堂就餐。

(二)由办公室对在册工作人员、临时抽调、顶岗试用、跟班学习的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发放餐卡,一人一卡。

(三)实行先缴费后刷卡制度,每周一为缴费日,如遇公休、节假日顺延。

(四)因人为损坏、遗失餐卡,由持卡人提出补办申请,财务室补办,补办机关食堂餐卡需收取餐卡成本费用。

(五)机关食堂餐卡仅限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使用,禁止外借和出售。餐卡使用权限范围以外人员使用餐卡就餐,食堂可拒绝提供用餐服务,同时有权收回餐卡,并如实登记持卡人和就餐者姓名,交办公室通报批评。人员调出单位后应办理移交事宜,办公室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费事宜。

(六)职工餐卡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机关日常食材购买。

第七条 采购管理

(一)实行计划采购。由食堂厨师长按照每餐预计人数、食谱,以及菜品营养搭配要求,拟定采购计划,交采购员采购。每天采购的食品都要有登记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

(二)成立采购小组。食堂采购小组原则上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由委办公室、工会、妇联、团支部、机关党委办公室、职工代表等组成。采购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人员担任,并负责联络和协调事宜。采购小组负责确定食堂原材料供应商和履行监督职责。

(三)确定供应商。采购小组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确定原材料供应商。经采购小组同意,可任何时候无理由停止或更换原材料供应商。

供应商资质要求:有合法经营资格许可证、食品卫生安全许可证,能提供相应正规全额票据。无社会不良信用记录。

(四)规范采购程序。食堂厨师提出采购计划,采购小组审核和修改,供应商提供商品,食堂过称核签,采购小组审签,报财务转款。

第八条 食品管理

    (一)严把食品质量。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与规定,必须新鲜、卫生、清洁。采购地点应当相对固定,保证质量,同时也要掌握定点与不定点的原则,关注市场行情。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二)规范食品贮存。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并保证通风良好。应当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三)严控食品加工。食品加工场所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具体要求是:

1.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清洁;

2.食品加工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3.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按每餐标准精心做好工作餐,合理搭配菜品,保质保量、菜品多样,色、香、味、营养俱全。

(五)对菜品采购、食品保管、菜品加工等实行质量跟踪管理。

第八条 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范围包括食堂、餐厅、后厨、库房及周边等环境。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须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

2.在餐后及时清洗晾干炊具、厨具、食具,有序放置。对食堂、厨房擦扫干净。台布、椅罩要经常换洗,各类物品要勤整理、勤擦拭,保持整洁有序。

3.保持食堂、厨房排水系统畅通,应及时将污水倒入污水池,不积存脏水污物,保持环境清洁、整齐。

4.禁止在食堂、厨房内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禁止携带有毒化学物品等进入。

(二)餐具卫生

1.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餐具消毒必须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须设有单独或相对立的餐具洗消场所。采用煮沸法、消毒柜等进行消毒。 

3.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4.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做好标记。

5.刀、砧板、抹布等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第九条 人员管理

(一)根据机关食堂的日常工作需要出发,厨师和服务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做到工作有计划,行为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质量有标准。

(二)食堂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注重个人卫生,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不吸烟,着食堂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仪表整洁;禁止着工作服离开厨房、食堂或开展与制作饭菜无关的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前、便后或接触脏物后必须洗手;不应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不能用工作服擦鼻涕、擦汗、擦手或厨具等,不能随地吐痰、不挖耳、不掏鼻、不剔牙、不抓头发等。

(三)食堂工作人员临时出现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堂工作人员应提高警惕,搞好安全保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严防贪污盗窃和破坏。

(五)食堂工作人员应当做到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要做到规范、得体、大方,不得与就餐人员发生争执或打架斗殴。

第十条 资产管理

机关食堂要加强食堂器具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桌椅、碗筷、杯子、锅灶等,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厨房炊事设备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安全使用,每天设备使用或结束操作后,应关闭水源、电源、天然气闸门。 

(二)食堂工作人员应不定期对食堂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堂工作的安全、卫生。及时添置有关设备,确保食堂工作的顺利运作。 

(三)食堂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财产。损坏的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费用结算

(一)通过购买服务派遣到食堂的工作人员工资由劳务公司(企业)按合同约定发放。食堂所有水、电、气、食材等相关费用由办公室按月统一支付。食堂所有餐具、炊具等按实际需要由食堂工作人员提出计划,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二)食堂采买物资情况及单据,必须经食堂采购人员及厨师长共同签字、验收后作为结账依据。

(三)州发改委独立核算直属单位(州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在册职工及其家属用餐费用除个人充费部分以外,还须根据实际情况向机关缴纳费用,用于补贴食堂物资采购费用。州项目推进服务中心所缴纳的费用,按上年度单位补贴职工人均费用作为下年度缴费基础依据。具体金额州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商委办公室后,由州项目推进服务中心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州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