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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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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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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投标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发改 招罚决字〔2019〕第 02号

 

当 事 人: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513200008927134X

法定代表人:祁玲(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局长)

联系电话:0837-7249055

联系地址:松潘县黄龙乡大湾村1组084号

经查,黄龙景区停车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收益债券和社会主体筹资,该项目勘察设计财政评审价为46.9万元,达到必须进行比选规模标准。但你局既不执行招标核准意见按照《“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7〕612号)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财评价下浮50%以上直接确定承包商,也不依法比选,而是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项目勘察设计承包商,合同价44.5万元(大写:肆拾肆万伍仟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违反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龙景区停车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阿州发改行审〔2018〕48号);

2.《黄龙景区停车场工程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表》;

3.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4.《黄龙景区停车场改扩建勘察设计、黄龙国家地质公园牟泥沟园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采购项目备案资料汇编》。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比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川发改政策〔2014〕1113号)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局处以人民币4005.00元(大写:肆仟零伍元整)的罚款。

你局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马尔康市支行(账号:22—60340104000331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招投标(比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6日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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