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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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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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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投标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发改 招罚决字〔2019〕第 01号

 

当事人:松潘林业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3200211350334N

法定代表人:刘虎(松潘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837-7245678

联系地址:松潘县青云乡下泥巴村

经查,松潘林业局保护区外震损林地植被恢复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该项目种子、种苗采购属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且达到比选规模,为必须比选项目。你局却通过非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无行政监督部门到场监督和场外交易等手段确定了项目供货商,合同金额42.13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壹仟叁佰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违反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关于松潘林业局保护区外震损林地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的批复》(阿州发改行审〔2018〕30号);

2.松潘林业局保护区外震损林地植被恢复种苗、种子采购项目汇总资料;

3.采购合同。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比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川发改政策〔2014〕1113号)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局处以3791.70元(大写:叁仟柒佰玖拾壹元柒角整)人民币罚款。

你局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马尔康市支行(账号:22—60340104000331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招投标(比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6日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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